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献县忠良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执异15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县石文镇石文村。
法定代表人:杨德勇。
委托代理人:岳效先,男,汉族,1986年12月3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申请执行人:献县忠良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郭庄镇大郭庄村。
投资人:韩培华,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献县忠良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朱铁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异议人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顾志军
审判员  王智宇
审判员  郭 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