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23民初1301号
原告: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66号8层803(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村灾民住房集中重建工程指挥部。住所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
负责人:***。
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南口前社区府前路153号。
负责人:**。
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县县长。
原告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村灾民住房集中重建工程指挥部、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人民政府、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因双方私下协商解决,故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4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喆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