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抚顺天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抚中立民终字第000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家谊,男,汉族,1993年8月5日出生,沈阳师范大学学生,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小晶,女,汉族,1967年12月18日出生,现在监狱服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天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会计。
原审第三人郝晨序,男,汉族,2009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理人***,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1946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上诉人***、闫晓晶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以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请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不动产位于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城东新区24号地块,该地块属于原审人民法院辖区。不动产纠纷属专属管辖。因双方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青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