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鸿然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鸿然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新奥海底世界生物科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2民初4720号

原告:秦皇岛鸿然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玉良,经理。

被告:秦皇岛新奥海底世界生物科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鸿然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新奥海底世界生物科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鸿然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提出对被告秦皇岛新奥海底世界生物科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鸿然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新奥海底世界生物科普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鸿然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