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924民初921号
原告:温宿县浩森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宿县依希来木其乡阔依其村。
法定代表人:张春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月红,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雅县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沙雅县新雅路7号金水湾三期3号楼商铺105室。
法定代表人:魏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高飞,男,汉族,现年43岁,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原告温宿县浩森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沙雅县新安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高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温宿县浩森园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宿县浩森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宿县浩森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温宿县浩森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江 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依古丽·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