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6民初5796号
原告: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明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
被告:***,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信科技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信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王成、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信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891.7元。事实和理由:因疫情影响,原告在山东地区的项目大幅度减少,被告岗位所涉及的项目基本全部终止且无新增项目,原告因此进行了业务结构调整,山东区域岗位大幅减少,导致原告已无相应岗位可安排,属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告与被告沟通未果。原告以此解除劳动关系且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支付赔偿金不当。
被告***辩称:原告违反劳动合同,公司在山东的项目正常运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协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995.7元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7日加班费15819元。经济赔偿金计算公式为:(6170.1+712+1000)×8.5×2;加班费计算公式为:基础工资6144元÷21.75×28天×2。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向提供了仲裁裁决书、竣工验收书、合同清单、山东区域业务结构图、短信截屏等证据。被告提交了劳动合同、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餐补转账截图、加班通知邮件截图、打卡记录、公司内部绩效管理系统说明、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Foxmail手机邮件(报销款及调整工资构成)。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12月5日被告***入职原告亚信科技公司,双方签订数次劳动合同,2017年12月5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被告岗位为软件工程师。被告的工作时间自早上八点半至晚上六点,中午休息一个半小时。亚信科技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加班需经过审批,在审核确认通过后视为有效加班。
在2013年***休产假期间,亚信科技公司正常发放***工资,后社保部门又将生育津贴25640元打入***账户,亚信科技公司在***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数额高于生育津贴,亚信科技公司和***约定,每月从***工资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生育津贴分期返还,直至***离职时仍有12050.8元生育津贴未扣完。
自2019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主张周末加班共计23天,具体日期如下:2019年5月25日、6月1日、6月22日、6月29日、6月30日、7月13日、7月27日、8月11日、8月18日、8月31日、9月1日、9月21日、10月19日、11月2日、11月16日、11月30日、12月14日、12月28日,2020年1月11日、2月8日、2月22日、3月7日、3月21日。亚信科技公司的意见:2019年6月22日***的考勤时间为18:58-20:02、2019年8月11日仅有到岗考勤,故不认可这两天的加班;2019年9月1日、9月21日、11月2日、11月16日四天虽有考勤但没有加班邮件安排,***提供的微信截图没有原始载体,故对四天不予认可,对其余的加班予以认可,本院对原告的意见予以采纳,认定***周末加班天数共17天。此外原告认可被告加班工资标准为基础工资6144元予以认可。
2020年5月7日,亚信科技公司以因业务结构调整,调整后无相应岗位可安排为由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但***原先所在亚信科技公司的办公点仍在经营。
双方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2020年5月19日***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请求:亚信科技公司支付2014年9月27日至2020年5月7日的周末加班工资63178.45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3389.81元。亚信科技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返还亚信公司的生育津贴。2020年6月10日,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宁劳人仲案字[2020]第8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亚信科技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891.7元;二、***返还亚信科技公司生育津贴差额12050.8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已经向亚信科技公司返还生育津贴差额12050.8元。
庭审中,双方认可***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6144元,但对月均实发工资存在争议。亚信科技公司主张***月均工资6882.1元(6170.1+712)。***主张除了6882.1元外,每个月还有固定的1000元工资。***提交的公司内部绩效管理系统文件、工资通知单和报销系统可以证明,2018年7月前***的月工资构成中包含综合津贴1000元,之后每月以报销款的形式固定发放1000元。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亚信科技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合同时***原先所在的岗位并未撤销,亚信科技公司的该办公地点仍在经营,且***已经与亚信科技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此外,亚信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通知工会。故亚信科技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支付经济赔偿金。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每月以报销款的形式固定发放的1000元,应当属于实发工资的组成部分。故经济赔偿金应当以月均工资7882.1元(6170.1+712+1000元)为标准,亚信科技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赔偿金133995.7元(7882.1×8.5×2)。
关于加班工资。2019年5月7日前的加班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依法不予支持。2019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周末加班17天,亚信科技公司应当向***支付加班工资差额9604.4元(6144÷21.75×17×2),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资9604.4元;
三、原告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133995.7元;
四、驳回被告***的其他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