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8940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盛洋,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6891413N,住所地南京鼓楼区古平岗4号鼓楼紫金B智梦园B座。
法定代表人:孙明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
原告***与被告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2020年10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苗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