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4号鼓楼紫金智梦园B座。
法定代表人:孙明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雨航,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高科技开发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绪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顾民进,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飞,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梦云,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原审被告顾民进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鄂01知民初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亚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亿阳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顾民进就已搬离住所地,原审法院未查明顾民进的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就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不当。2.亿阳公司无证据证明顾民进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顾民进并非本案适格被告。3.亿阳公司无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湖北省境内,而亚信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亿阳公司未作答辩。
顾民进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亿阳公司主张其系亿阳综合资源管理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顾民进系其子公司前员工,接触并掌握涉案软件,顾民进在离职后加入亚信公司并使亚信公司中标湖北移动网络综合资源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亿阳公司认为亚信公司、顾民进的行为侵害了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根据亿阳公司原审提交的顾民进在亿阳公司子公司的人事材料和涉案项目相关材料等证据已经能够初步证明顾民进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上述初步证据已经能够证成武汉市作为顾民进的住所地系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虽然亚信公司称顾民进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但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亿阳公司可以就本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至于顾民进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可在案件实体审理中作进一步审查。
综上,亚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曼娜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68号
案 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军、于志涛
法官助理:王曼娜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31日
关键词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告住所地;管辖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顾民进。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涉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原告已经对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初步举证,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