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原告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6民初5789号

原告: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明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

被告:***,女,1985年6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信科技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审理,进行了公开开庭。原告亚信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王成、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信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合法,原告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130元。事实和理由:因疫情影响,原告在山东地区的项目大幅度减少,被告岗位所涉及的项目基本全部终止且无新增项目,原告因此进行了业务结构调整,山东区域岗位大幅减少,导致原告已无相应岗位可安排,属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告与被告沟通未果。原告以此解除劳动关系且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支付赔偿金不当。

被告***辩称:原告违反劳动合同,公司在山东的项目正常运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协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判令:1.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307元(6753元/月×9.5×2);2.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周末加班工资3808.6元、延时加班工资2856.4元,合计6665元。

双方围绕各自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仲裁裁决书、竣工验收书、合同清单、山东区域业务结构图、短信截屏等证据。被告提交了劳动合同、招商银行交易明细、工资明细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招聘信息、盈利邮件、每月1000元综合津贴发票抵工资审批邮件及说明、考勤表、加班记录。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于2011年4月12日入职原告亚信科技公司,双方签订数次劳动合同。2017年3月28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12日始;被告工作岗位为软件工程师;原告根据被告订立本合同时的工作岗位(或职位)按照原告的工资分配制度给予被告相应的工资报酬和待遇。

2020年5月7日,亚信科技公司以因业务结构调整,调整后无相应岗位可安排为由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但***原先所在亚信科技公司的办公点仍在经营。双方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于2020年5月19日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亚信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644.3元;2.支付2011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周末加班工资51514.14元、延时加班工资42771.6元;3、支付2017年7月3日至7月12日病假工资2483.9元。2020年6月10日,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宁劳人仲案字[2020]第8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亚信科技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891.7元;二、亚信科技公司向***支付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的周末加班工资3808.6元、延时加班工资2856.4元,合计6665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原、被告均不服,原告先于被告向本院起诉。

庭审中,原告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被告月薪没有明确约定,认可每月向被告应发工资为:基础工资4602元+月度岗位奖1151元,合计5753元。***主张除了5753元外,每个月还有固定的1000元工资。***提交的公司内部绩效管理系统文件、工资通知单和报销系统可以证明,其2018年7月前的月工资构成中包含综合津贴1000元,之后每月以报销款的形式固定发放1000元。原告对被告主张的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的周末加班工资3808.6元、延时加班工资2856.4元,合计6665元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亚信科技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合同时***原先所在的岗位并未撤销,亚信科技公司的该办公地点仍在经营,且***已经与亚信科技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此外,亚信科技公司单方解除与***劳动合并未报工会备案。故亚信科技公司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支付经济赔偿金。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每月以报销的形式,由亚信科技公司固定向其发放的1000元,应当属于***实发工资的组成部分。故经济赔偿金应当以***月工资6753元(5753+1000元)为标准,亚信科技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赔偿金128307元(6753元/月×9.5×2)。原告对被告主张的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的周末加班工资、延时加班工资合计6665元不持异议,本院对被告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的周末加班工资、延时加班工资合计6665元;

三、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经济赔偿金128307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齐彦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