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68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9月17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鼓楼紫金智梦园**。
法定代表人:孙明洁,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信南京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亚信南京公司对***20**年年终绩效考核已经完成,年终绩效奖应当足额发放。***是否存在投资行为与绩效考核结果没有关系,亚信南京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克扣其应得的劳动报酬。2.***的投资行为并非亚信南京公司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未对亚信南京公司造成损失,一、二审法院对关联交易的认定明显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信南京公司的《员工手册》《亚信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保密及不竞争承诺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对以上公司规章制度内容明知,故可以作为对***违规行为处理的依据。以上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员工承诺不从事第二职业,不在竞争单位或与公司有直接经济往来的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内接受或取得任何职务,或向该类竞争性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或协助,否则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除非预先获得合规委员会的批准,任何员工都不得与同公司有生意往来或竞争关系的个人或实体有任何重大的直接或间接的财务利益或生意往来;本人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上、下游相关业务属于违纪行为,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补偿。本案中,***当时的爱人郁芬在2014年7月投资设立南京瑞奕惟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也成为了南京瑞聚奕福信息技术中心的合伙人,其并未向亚信南京公司如实告知,上述两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亚信南京公司有重合之处。而亚信南京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南京瑞奕惟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2014年以来,为亚信南京公司的合作伙伴北京信联众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实际上经营了亚信南京公司的下游业务。根据《亚信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该行为属于丙类违纪行为,凡是触犯丙类违纪行为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以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为前提条件。
亚信南京公司绩效考核系统中,包含员工职业道德评估,而***自2016年10月投资设立南京瑞聚奕福信息中心系持续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违纪行为,会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直接丧失参加绩效考核的资格。***在2016年度绩效考核中隐瞒了其违纪行为,即便因亚信南京公司暂未发现而完成绩效考核,该考核结果亦不能作为发放年度奖金的依据。亚信南京公司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劳动报酬,而年终绩效奖金是员工劳动报酬以外公司给予符合奖励条件的员工的激励,对于年度奖金不予发放并不属于克扣劳动报酬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亚男
审判员 罗伟明
审判员 张文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晶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