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91民初573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东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俊怡,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东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斌
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
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