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浩林绿化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浩林绿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502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程刚,经理。
被执行人白山市浩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相书生,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浩林绿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江西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白山市浩林绿化有限公司立即赔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车辆维修费5,876.00元、车辆损失的鉴定费394.00元、租车费用3,6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9,970.00元。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山市浩林绿化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江西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 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杨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