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浩林绿化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浩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东江西执字第001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白山市浩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浩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野暂无执行能力并经申请人同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东江西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明华
执行员  马 涌
执行员  回国志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白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