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方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2015立民催176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8-23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穗天法立民催字第176号
申请人:广州市方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司员工。
申请人广州市方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广州市方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开户银行为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帐务中心,开户账号为74×××10,票据号码为30×××89,出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2日,收款人为广州市方海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市方海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共1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方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能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