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1068号
申请人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4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或者扣押。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建红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