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17民初380号
原告:***,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慢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