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81民初1799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696210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黑龙江省。
被告:***,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讷河市学***产村书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9元,减半收取计1,32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