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81民初1799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696210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黑龙江省。 被告:***,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讷河市学***产村书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9元,减半收取计1,32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