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21民初1778号
原告:***,男,199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东镇福泰名居1号楼2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父亲),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东镇福泰名居1号楼2号门市。
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