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21民初1778号
原告:石宏彬,男,199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东镇福泰名居1号楼2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父亲),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东镇福泰名居1号楼2号门市。
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石宏彬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石宏彬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宏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宏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宏彬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湘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