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81财保42号
申请人:**,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轮候扣留现存于讷河市××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讷河市北引扩建工程建设款726178元,质保金326677元,以上两笔款合计1052855元。申请人**自愿以本人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讷河市,不动产权证号为XXX房屋;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讷河市,不动产权证号为XXX房屋;本人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讷河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房屋;本人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讷河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号房屋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存于讷河市水务局账户内讷河市北引扩建工程建设款726,178元,质保金326,677元,以上两笔款合计1,052,855元予以轮候扣留,扣留期限一年。
二、对申请人**自愿提供担保的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讷河市,不动产权证号为XX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三、对申请人**自愿提供担保的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讷河市,不动产权证号为XX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四、对申请人**自愿提供担保的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讷河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五、对申请人**自愿提供担保的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讷河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