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希玛建材有限公司

济南希玛建材有限公司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05民初1191号
原告:济南希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7月3日出生,汉族,济南天桥方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
被告:***,男,***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希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玛公司)与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希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希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用家具损失费28852元并支付运输费用51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鉴定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希玛公司租用被告***所有的鲁AD55**号货车,将原告希玛公司价值38498元的医用家具从位于山东省齐河县的工厂运送至山东省立医院东院投标现场。2018年1月9日,被告***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至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黄河公路大桥并通过限高栏时,将车辆装载的货物刮倒并造成货物损失。事故发生后,原告希玛公司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被告***辩称:对原告希玛公司所诉的货物受损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可,但原告希玛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偏高,其主张的运费不应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希玛建材公司委托被告***运输医用操作地柜、医用吊柜、医用更衣柜等医用家具。2018年1月9日,被告***在驾驶车辆运输医用家具的过程中,因刮蹭限高杆发生事故,造成其运输的医用家具损坏。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多次协商损害赔偿未果。诉讼过程中,原告希玛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就因运输过程中的事故造成的医用家具的具体损失数额申请鉴定,本院受理后委托烟台天平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烟台天平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出具价格评估报告,载明:在鉴定基准日事故中造成的医用家具损失价值(扣除残值后)为28852元。原告希玛公司支付鉴定费3000元,其主张医用家具损失按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实际损失28852元计算,并要求鉴定费用由被告***负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希玛公司的陈述及被告***的答辩,并经原告希玛公司提交的出警证明、购销合同、损坏样品清单、价格评估报告等证据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希玛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就其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希玛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因货物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28852元并支付鉴定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希玛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运输费用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济南希玛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885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希玛建材有限公司鉴定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济南希玛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仝洋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