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执167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国泰轻钢制作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尤恩生,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万达广场7号楼底商122室。
法定代表人:戚明,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国泰轻钢制作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181民初70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国泰轻钢制作安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5122.32元;****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665元及保全费1220元。
本院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在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并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019年4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到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万达广场7号楼底商122室,未找到被执行人。2019年8月9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党卫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咸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