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国泰轻钢制作安装有限公司

临沂国泰轻钢制作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铭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81执保139号
原告临沂国泰轻钢制作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尤恩生,总经理。
被告山***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万达广场7号楼底商122室。
法定代表人戚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国泰轻钢制作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处分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业群
人民陪审员  谢 芳
人民陪审员  董文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