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执38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2月23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国泰轻钢制作安装有限公司,住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3514938D。
法定代表人:王成龙,经理。
被执行人:王成龙,男,汉族,1983年3月9日生,住临沂市。
被执行人:刘婵,女,汉族,1992年7月23日生,住临沂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国泰轻钢制作安装有限公司、王成龙、刘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02民初60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3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硕
审判员 孙宗坤
审判员 程 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关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