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临执指字第426-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0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国泰轻钢制作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
法定代表人:赵西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尤恩生,男196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
被执行人尤爱生,男,1962年0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临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尤恩生与其妻曹磊购有登记在曹磊名下的房产一套予以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尤恩生与其妻曹磊购有登记在曹磊名下的房产一套(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匿、变卖、毁损、处置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