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

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与毛自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321民初1002号之一
原告: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7220725592。
法定代表人:尚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毛自国,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原告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强
审判员*瑜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成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