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

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与尚洪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4民初2866号
原告: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朝阳路制品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7220725592。
法定代表人:尚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尚洪峰,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
原告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尚洪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7元,减半收取计2633.5元,由原告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龚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