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9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9民初9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95966.4元及相应的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42700元后,申请执行人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929执26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