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

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9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9民初9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95966.4元及相应的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42700元后,申请执行人十堰恐龙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929执26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