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704执异7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恒达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何子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国正,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25日生,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请求依法解封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2××××0936账户内存款57289.62元。事实与理由:异议人因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阳东区法院作出(2020)粤1704执1194号执行裁定和(2020)粤1704执1194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异议人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即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02××××0936账户内存款CNY540616.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异议人在东莞市××大厦工地员工麦德圣工伤,获《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赔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将履赔给麦德圣的保险赔款人民币57289.62元汇入异议人被冻结的上述账户。因保险赔款不是异议人的财产,而是员工麦德圣工伤保险赔偿的个人财产,故异议人申请解封保险赔款。
异议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20)粤1704执1194号执行裁定书和(2020)粤1704执119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健康险赔款/费用计算书、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抄件)、特别约定清单;阳江农商银行客户回单。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6)粤1704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服该判决,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该案,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粤17民再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6)粤1704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二、被申请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尚欠申请人***货款53288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下欠货款532887.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912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064元,共22192元由被申请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9128元,由被申请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自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粤1704执1194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为执行本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冻结的金额以执行标的为限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2××××0936账户内存款CNY540616.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依据该裁定,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2××××0936账户内存款CNY540616.50元(当时实际冻结17.54元)。经查询,截止2021年8月2日,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2××××0936账户的银行存款余额为83295.60元,其中2021年2月5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该账户转账汇入57289.62元。因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主张该账户内存款57289.62元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履赔给其工地员工麦德圣的保险赔款,遂向本院提出上述异议。
异议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提供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健康险赔款/费用计算书内容载明:“被保险人麦德圣,出险日期2020年8月10日,出险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松柏朗村,出险原因碰伤、撞伤、压伤、烫伤、冻伤、划伤、擦伤、扭伤、烧伤、滑伤、摔伤”,保险期限自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10日,实赔金额57289.62(CNY),领款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开户行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卡号8002********,领款金额(币别)57289.62(CNY),核赔日期:2021年02月05日......”,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该意外健康险赔款/费用计算书上盖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抄件)载明投保人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工程名称:东莞市××大厦,施工地址:东莞市××镇××开发区。保险期间自2019年9月25日零时起至2020年10月10日二十四时止,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该保险单上盖章。阳江农商银行客户回单载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通过3602××××1103账号向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8002××××0936账号汇款57289.62元,用途/附言0000046665HL,麦德圣,赔款。
本院认为,由于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规定,本院裁定冻结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2××××0936账户内存款CNY540646.50元,依法有据。关于异议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主张该账户内存款57289.62元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履赔给其工地员工麦德圣的保险赔款的问题,首先根据其提供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健康险赔款/费用计算书、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抄件),保险期间为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10日,上述意外健康险赔款/费用计算书载明的被保险人麦德圣出险日期2020年8月10日属于保险期间,赔偿金额为57289.62元,且领款人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赔款收款账户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02××××0936账户,核赔日期为2021年02月05日。阳江农商银行客户回单上载明的收款方账户、账号、金额、日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健康险赔款/费用计算书载明一致,且阳江农商行客户回单也载明用途/附言为麦德圣赔款,据此可认定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2××××0936账户内存款57289.62元属于麦德圣保险赔偿,不属于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的规定,应解除对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2××××0936账户内存款57289.62元。
综上所述,异议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异议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2××××0936账户内存款57289.62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 宏
人民陪审员 袁凤先
人民陪审员 庄战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沃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