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3223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国,广东融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
法定代表人:何子新。
被告:卢松威,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光,广东翰识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第三人:吴光涛,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
原告***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卢松威、***以及第三人吴光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4元,减半收取计2157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交)。
审判长 谭凯航
审判员 邝 羽
审判员 康秋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厚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