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3223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国,广东融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
法定代表人:何子新。
被告:卢松威,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光,广东翰识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第三人:吴光涛,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
原告***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卢松威、***以及第三人吴光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4元,减半收取计2157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交)。
审判长  谭凯航
审判员  邝 羽
审判员  康秋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厚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