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均、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702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均,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
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恒达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何子新。
被执行人: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花园9号楼1-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永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均与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702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460000元及其利息(从2020年5月18日起至被告付清款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申请执行人**均;被执行人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付清涉案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所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8200元,由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该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本案已作轮候冻结(2022年4月7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结冻的法律后果。
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邮寄、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为46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查明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702执4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均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广响
审判员  童小虎
审判员  袁广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关则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