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702执18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代理人:吴忠,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碧,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漠江花园9号楼1-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永福。
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恒达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何子新。
被执行人:冯章焕,男,1961年8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冯章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7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冯章焕应履行支付工程款961315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付清涉案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冯章焕并承担本案受理费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经向市自然资源局、车管所、银行等部门查询及通过法院综合系统委托相关金融机关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阳江市江城区伴湖豪庭等房地产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正在处理中。此外,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仲献
审判员  谢镓骏
审判员  童小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