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阳江市新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702执3995号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新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白沙街道办事处岗新村委会岗背村泰山地段。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仕记,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瑾,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恒达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何子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新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702民初742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货款4867615元及逾期违约金、律师费80000元、受理费等义务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向银行、国土、车管所等职能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仲献
审判员  谢镓骏
审判员  童小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小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