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腾表面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腾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安顶峰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民初字第2568号
原告山东鲁腾表面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坝王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安顶峰热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安市南环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包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腾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安顶峰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鲁腾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腾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山东鲁腾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