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腾表面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1民初1109号
申请人:山东**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幸福柳小区18号楼114室。
法定代表人:郭其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伊东工业园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霍庆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37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表面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37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表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书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毕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