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欣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211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山东**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银座好望角B座20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5日生,现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