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6民初1129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东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告**,男,汉族,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原告***与被告国网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东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2020年6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宇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