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东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21民初1450号
原告:湖北东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95—101号海山金谷天城2幢2单元8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74480094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湖滨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10740774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湖北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大鸣,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东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东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戴贵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