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东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7919号之二
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工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传伟,董事长。
被告:湖北东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中北路95-101号海山金谷天城第2幢2单元8层4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子明,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人民路327号亿隆中央商务区A座。
法定代表人:王之峰,总经理。
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东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5元,保全费1820元,由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洪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玉静
书 记 员 田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