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81民初55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朗明华,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军营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裴英,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明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建设施工工程款78200元变更为58200元,并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浩德公司承包了临清市烟店镇贵和苑小区建设项目后,将14、16号楼转包给了被告***。2018年3月23日原告与***签订了14、16号楼工程砌砖合同。工程完工后经验收计算工程款总计328200元,被告给付了27万元,余欠582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浩德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进行了审查。
原告***称于2018年3月23日原告与***签订了14、16号楼工程砌砖合同。工程完工后经验收计算工程款总计328200元,被告给付了25万元,余欠782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证明,提供的该证明载明:“欠烟店镇慧景家园小区砌砖、打灰、人工费(78200元)柒万捌仟贰佰元整,如数目有误另说,***2020年元,5号。”2020年1月23日,被告***偿还了20000元,尚欠原告工资款58200元。
原告在起诉前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制作(2020)鲁1581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后被告浩德公司向本院交纳了相应的保证金,本院根据浩德公司的申请解除了对被告浩德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系一方提供劳务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劳务费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328200元,后偿还270000元,尚欠58200元,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证明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8200元及利息,本院应予支持。利息应自2020年1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砌砖合同协议书,与被告浩德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只能向***主张劳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浩德公司对***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劳务费582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5元,保全费8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保国
人民陪审员  王绍贞
人民陪审员  赵庆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