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清市烟店镇刘烟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1025号
申请人:临清市烟店镇刘烟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临清市烟店镇刘烟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581MF10721821。
负责人:杨书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甲谭,男,临清市烟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经济开发区景廊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598259534T。
法定代表人:裴英,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人临清市烟店镇刘烟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诉与被申请人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156357.9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156357.9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荣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柳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