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烟店镇刘烟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执保1679号
申请人:临清市烟店镇刘烟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临清市烟店镇刘烟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581MF1072182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经济开发区景廊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59825953-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申请人临清市烟店镇刘烟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6375.9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6375.9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