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426民初3891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廊路9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双方对案涉工程款已达成初步协议,原告***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14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