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426民初3891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廊路9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双方对案涉工程款已达成初步协议,原告***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14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