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426民初4039号 原告:***,女,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经济开发区景廊路9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24.9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