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426民初4039号
原告:***,女,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经济开发区景廊路9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24.9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