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6民初4880号
原告:山东秦巴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贤斌,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波,山东远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秦巴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秦巴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进行复查,本案依法中止审理。2020年4月9日,原告山东秦巴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秦巴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东秦巴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冬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