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105民催6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秦巴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104-3号。
法定代表人:叶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朝利,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山东秦巴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9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付款银行为:建设银行济南天桥支行(济南四建(集团)财务公司),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号码为:00100063/23001389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要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海珍
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
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