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正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白云区云利水泥预制构件厂、武汉中正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执8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云区云利水泥预制构件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经营者:何秀华,系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生,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中正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白云区云利水泥预制构件厂与武汉中正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3民初59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武汉中正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诉讼费共计1372240.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612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进行轮候额度冻结,已划拨138286.47元已于2021年5月11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依法向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贵阳市白云区不动产登记站以及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1年4月20日,因被执行人武汉中正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2年。
4、本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贵阳保利投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贵阳保利投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复该公司与被执行人尚未结算,已按进度支付款项,不存在未付款。本院已向该公司送达冻结、扣留工程款的执行裁定书,该冻结、扣留为轮候冻结;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复与被执行人无业务往来。
5、2021年7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人的代理人,将本院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已实现的债权为138286.47元,未实现的债权为1233954.03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一
审判员 蒋 琴
审判员 周灿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