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正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辉腾伟业经贸有限公司、武汉中正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6财保189号
申请人:武汉辉腾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厂前钢材市场692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佑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中正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徐古街正街。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辉腾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时提供被申请人武汉中正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正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担保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武汉辉腾伟业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限额为850000元的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辉腾伟业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正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武汉辉腾伟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