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德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新德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财保139号
申请人:济南新德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玮九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68715687Y。
法定代表人:南晓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西清路1155号双清湾中心A座商办楼B805、B806-2、B901、B902、B908、B909、B910、B911、B9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5894030T。
法定代表人:孙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新德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颍州区法院的(2021)皖1202执6257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款839378元。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济南新德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财产申请出具担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3937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担保行为合法,可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颍州区法院的(2021)皖1202执6257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款83937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余继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