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684号
原告:***市金港镇老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市金港镇德积长江东路520号。
经营者:郭焕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财,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新德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纬九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南晓宏。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学民。
原告***市金港镇老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济南新德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市金港镇老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金港镇老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金港镇老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