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1030号
原告:**连,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玲,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威,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新德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纬九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南晓宏。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E座。
法定代表人:石雨。
原告**连与被告***、济南新德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连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28元,由原告**连负担。
审 判 员 徐延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许环环
书 记 员 魏忠香